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单位(个人)评先评优及晋级职称过程中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单位(个人)评先评优及晋级职称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及晋级职称时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1、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包括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等)、评先评优及晋级职称时,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的审核,应按照逐级审核、逐级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附件1);
2、个人要认真填写《个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表》(附件2),由组织、人事部门收齐后统一送区人口计生委进行审核。
二、单位在评先评优时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1、单位在评先评优时,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的审核,应按照逐级审核、逐级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附件3);
2、 单位应认真填写《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表》(附件4)。
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核:
1、未经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初审的不予审核;
2、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正在被查处或尚未做出结论的不予审核;
3、不按审核表要求填写(漏项、结论不准确、签章不规范)的不予审核。
四、《个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表》和《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表》,可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区人口计生委领取。
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