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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信州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秘书科  索取号:E31000-0202-2011-0002
    文件编号:饶信府发[2011]17号 生成日期:2011-09-21 
     
    饶信府发[2011]17号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州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集团公司,管委会:
    《信州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信州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是户籍在信州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缴费实行年度缴费。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月人均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比照新农保办法给予适当鼓励。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依此类推,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区财政按2:8负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特困群众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省、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省、区财政为城镇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对城镇三无特困群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丧失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人员)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四)从今年起,财政对新农保参保人缴费补贴30元和对农村重度残疾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省、区财政负担比例比照上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负担比例进行调整。
    (五)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跨省转移的、或职业变动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可以转移,具体转移办法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由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其补缴,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里将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制度衔接
    按国家规定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社[2011]16号)文件要求指导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建立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机制;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社[2011]16号)文件要求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转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建立三级经办管理体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农保局”),为一级经办机构;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所为二级经办机构,配备至少1人专职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工作;各居委会为三级经办机构,配备一名协办人员具体负责本社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区农保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劳动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照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步伐,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定期将核定的养老金发放计划(人数和金额)报送区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养老金拨给支出户银行,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探索推行社会保障卡制度,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各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相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并协助区农保局进行保险费的征收。
    各居委会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相关档案。档案按业务档案、财务档案和文件档案等三类进行管理。
    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各镇(乡)、街道要为每个居委会落实一名协办人员,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同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遇上级政策性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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